|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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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1 19:47 文章来源:陆良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四、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五、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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