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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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02 14:03 文章来源:商务部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商务部关于向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他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和地方申请,自2004年7月起,商务部已委托278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地市级230家)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截止2009年4月底,上述备案登记机关共为335903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地方和企业,充分发挥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现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下放到区县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需条件
区县级备案登记机关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商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并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如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或因相关情况变化不再具备承担备案登记工作条件,商务部将收回委托。
三、申请材料
当地近三年来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登记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皓 王勇
电话: 010-65197425/7490
传真:010-6519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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